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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业主在小区内受伤的责任该如何认定

本网讯(樊涛 游平星) 【案情】 刘枫家住平安小区附近,每天早晨都要到小区里锻炼身体。2012年7月13日,刘枫如常在小区里练单杠...

    本网讯(樊涛 游平星)  【案情】

    刘枫家住平安小区附近,每天早晨都要到小区里锻炼身体。2012年7月13日,刘枫如常在小区里练单杠,因单杠生锈老化突然断裂,致使刘枫侧摔到地上,造成右手骨折。

   【分歧】

    对于本案中刘枫的受伤应由谁负责,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枫不是业主,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刘枫不到小区里锻炼,自然不会摔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单杠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致使刘枫遭受人身损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查验。本案中,小区里的单杠生锈老化,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致使刘枫遭受人身损害,而作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一问题,应属于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刘枫未能足够注意自身安全,也应当对其受伤承担一部分责任。

    (作者单位: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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