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聪聪入托在家附近幼儿园大班。2012年6月12日,聪聪在园内和同伴玩耍时,不慎将球丢出园墙外。聪聪遂跑出幼儿园去捡球,横穿马路时恰被张某驾驶的三轮车撞伤。
【分歧】
对于该案中聪聪的受伤应由谁负责,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幼儿园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聪聪系私自跑出幼儿园捡球,才被张某驾驶的三轮车撞伤,应由张某负完全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幼儿园对聪聪的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聪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行为无识别能力,受托于幼儿园后,其人身安全等均应由幼儿园负全部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幼儿园对聪聪的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虽然聪聪的受伤是私自跑出幼儿园捡球所致,但作为幼儿园来说,还是负有未尽看管义务的责任。造成聪聪损害的另一侵权行为人张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聪聪系幼儿园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缺乏识别能力,幼儿园未尽注意义务,对聪聪疏于管理、保护,致聪聪被车撞致伤,幼儿园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造成聪聪损害的另一侵权行为人张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