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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的“婚后忠诚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情】 张某与李某(女)系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大龄青年。李某沉迷情感电视剧,看到剧中有男方签订忠诚协议的剧情,便坚持要求张某...

    【案情】

    张某与李某(女)系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大龄青年。李某沉迷情感电视剧,看到剧中有男方签订忠诚协议的剧情,便坚持要求张某也签订此类协议,张某以为只是开玩笑而已,遂与李某签订了《婚后忠诚协议书》,约定“如果张某违背忠诚义务,则应赔偿李某损失费10万元”。

    婚后一年,李某发现张某与另一女子有染,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以协议书为依据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费10万元。张某同意离婚,但对该赔偿请求予以拒绝。

    【分歧】

    关于《婚后忠诚协议书》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理由是,该协议书系张某与李某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理由是此类协议是道德协议、民间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认为该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订立《婚后忠诚协议书》属于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行为和效力待定行为等。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婚后忠诚协议书》,约定违背忠诚义务的后果,意在促使双方履行夫妻忠诚的法定义务,以维持婚姻关系,故属于私法性质的民事行为。

    二、张某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婚后忠诚协议书》不适用《合同法》,但适用《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张某、李某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内容旨在督促双方履行夫妻忠诚的法定义务,符合公序良俗。但是,根据本案案情描述“张某以为只是开玩笑而已”,可见张某本人对签订之事是有真意保留的。另外,如果张某在婚前三天拒绝签订该协议书,根据日常生活情理推断,则沉迷于情感剧的李某必然有所顾忌,可能对双方感情有一定负面影响。此种情形下,亦难保证张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的平等性。故张某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双方订立协议书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三、认可该协议书效力易引发道德风险

    法的价值在于定纷止争,更在于引导社会风尚。对于案涉协议书有关“损失费”的约定,实质上等同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李某担心张某不忠,在掌握充足证据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可。而如果法院对案涉协议书的效力予以认可,将给社会带来某种暗示,促使其他人不自觉地仿效签订忠诚协议,将婚姻家庭的美好寄希望于一纸协议,则让纯洁的爱情虚化、让神圣的婚姻变质,易引发道德风险。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认为该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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