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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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弃行为不一定就能构成遗弃罪

【案情】 自诉人李某超、李某寿是被告人李某玲的儿子。两自诉人均称其患有贫血症、白细胞偏低、白血球偏高,经常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案情】

    自诉人李某超、李某寿是被告人李某玲的儿子。两自诉人均称其患有贫血症、白细胞偏低、白血球偏高,经常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流鼻血,经常发高烧住院,很需要被告人李某玲的照顾,但被告人公然三年来都未看望过他们,也未给过一分钱抚养费;该事件曾经过多家新闻媒体关注、曝光,也受到各级妇联的重视。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玲与自诉人母子之间构成必然的抚养义务,但被告人拒绝抚养两自诉人,而且知道两自诉人病危住院都不理睬,其遗弃两自诉人的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玲构成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歧】

    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与自诉人母子之间存在抚养关系,而被告人在自诉人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拒绝抚养,离家外出长达三件之久,而且在知道自诉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被告人仍不履行抚养义务、逃避家庭责任,明显不作为并导致自诉人生活艰难、病情加重,情节恶劣,应以遗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遗弃罪作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刑法将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定为遗弃罪,更多的是考虑遗弃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生命、健康面临严重危险、致使法益处于紧张的危险状态。案中被告人虽有遗弃行为,而且经家人催促后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自诉人在生活、身体健康面临困难,但案中自诉人仍然在父亲的照顾下,得到应有的护理,自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并没有想象中严重,被告人的遗弃行为也并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故被告人并没有构成遗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遗弃罪作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而且刑法条文并没有将遗弃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规定为结果加重犯或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遗弃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受扶养的权利,保护被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遗弃罪要求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情节才能入罪,它必须要自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陷入实际危险状态。现实生活中,一方离家出走,甚至知道子女正在患病并且拒绝支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用而由另一方抚养子女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种子女因此自诉要求追究父母某一方承担相关刑事责任的,不应该轻易以遗弃罪定罪处罚。首先,虽然自诉人是缺乏被告人的照顾、被遗弃,但是自诉人仍处于父母另一方的有效监护中,即使自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处于某种威胁状态,也不能就此认定情节恶劣。其次,情节恶劣的情节应该综合起来考虑被告人的遗弃行为和自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状态。被告人的遗弃行为再怎么恶劣,但自诉人各方面都得到有效照顾甚至比被告人生活更好呢。该案经查明,被告人父母在自诉人起诉前已经被告人两次提起离婚纠纷,而被告人父亲(离婚纠纷中的被告)在第二次判不离的情况下,作为与自诉人一起生活的监护人,此时自诉人诉求的真实性更值得深思,而且被告人每次提起离婚时,也都要求抚养其中某个孩子。最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遗弃行为可能使的生命、身体健康陷入危险,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作为家庭成员、父母,被告人在只有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希望或放任这种紧急危险出现的,在被告人认识到子女虽没有自己照顾,但仍在夫妻另一方的有效照顾、监护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被告人希望或放任了危险状况的出现。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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