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3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宣告死亡案件。
案情回顾
1993年某日齐某离家出走后,其家人多地寻找,也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齐某至今下落不明。2021年4月1日,其子韦某向恭城法院申请宣告齐某死亡。
案件处理
该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登报公告齐某下落不明情况,公告期满后,及时到齐某离家出走前主要活动场所走访,询问附近居民了解情况。经多方查明,齐某仍下落不明,未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该院作出判决,宣告齐某死亡。
法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法官问答
Q:本案“特别”在哪里?
A:本案与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在于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案件不是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引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本案中宣告死亡案件,就具有这个特点。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同,它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Q:那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还有哪些?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所列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适用特别程序。
Q: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限是多久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87条)
Q: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是谁?申请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A:申请人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成年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其他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该公民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受遗赠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申请事项,即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事实和理由,即请求宣告死亡的法定事实或法定条件及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Q: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怎么处理?
A: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