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某镇的一对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日前,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讨要抚养费。
薛某与钱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二人生育了一女。2021年11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母亲钱某抚养,父亲薛某不支付抚养费。近日,女儿将其父亲告上法庭,理由是母亲目前没有稳定工作及固定收入,且女儿已到上学的年龄,女方经济确实有困难,离婚协议中约定父亲不需支付原告抚养费,会导致原告成长和学习受到不良影响。为此,诉请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原告满18周岁止。孩子父亲则认为,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不支付抚养费,而且其和钱某结婚前已经带有两个孩子,负担也很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本案中,虽然被告与原告的母亲离婚时协议约定了原告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但是该协议不能免除被告作为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孩子仍可主张抚养费。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抚养费支付标准,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当地消费水平以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的抚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的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具体措施,以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或者因抚养费支付问题,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本案中,虽然父母的离婚协议约定了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但是该协议不能免除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且母亲现无固定职业,孩子又已到入学年龄,母亲现有的经济条件不能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父亲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当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孩子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