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袁某受雇于某化工公司担任驾驶员。2020年10月,袁某在受公司指派驾驶车辆向客户公司运输硫酸过程中,为避让对向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腰部受伤。治疗出院后,袁某当即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并从单位领取工资。
因某公司一直未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4月,在袁某一再要求下,某公司不得不代雇员袁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袁某本人亦到人社局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2021年6月依职权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袁某收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收到决定书后,某公司不服,认为人社局超出30日受理工伤认定违法,且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已经交通事故赔偿清楚,不应当再认定为工伤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职工本人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及该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尽管行政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但同时规定职工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以达到与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同样的法律效果。由此可见,行政法规所作用人单位30日内申请的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早为职工申请工伤,以使职工早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规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将导致职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权利的丧失。
2、职工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已获保险赔偿,能否再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据案件事实来看,袁某作为公司员工,在完成公司交办运输任务的途中遭遇车祸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此本案袁某即便从交通肇事方取得民事赔偿,仍不影响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结论
因此,法院根据上述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袁某的工伤认定及赔偿。后该公司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