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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不想出国留学了,委托服务费用可以退吗?

  本来规划好的出国深造,无奈因为疫情,该准备的语言考试、专业项目都没完成,想要回当初委托留学服务的费用也被拒绝。疫情影响下未能出...

  本来规划好的出国深造,无奈因为疫情,该准备的语言考试、专业项目都没完成,想要回当初委托留学服务的费用也被拒绝。疫情影响下未能出国留学,委托办理留学服务的费用到底能不能退?

  留学计划生变引发纠纷

  2020年1月13日,尚在读大二的小林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关于提供北美研究生留学及作品集辅导的委托合同》,约定后者就北美2023年秋季建筑相关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入学申请事宜有偿为其提供服务。费用总计12万元,服务内容包括目标学校的申请服务、作品集辅导及奖学金申请服务。其中,作品集辅导费用主要包括不限课时线上讲座设计辅导、不限课时一对一辅导完成4-5个方案、不限课时小组课辅导(课后需完成作业)等。合同有效期三年,约定经协商可延期。

  关于退费,合同主要约定三档规则:合同签署1个月以内且作品集辅导未完成1个方案且小组课未进行2个系列课程,扣除总额25%后退还;合同签署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且作品集辅导未完成2个方案且小组课未进行3个系列课程,扣除总额50%后退还;合同签署6个月以上或作品集辅导已完成2个方案,不予退款。

  合同签订后,小林支付了第一期费用7.2万元。

  据被告陈述,从2020年3月起,小林听取被告意见,陆续参加小组课和一对一课程的辅导。2020年9月起,小林多次以课业繁重、身体有恙、语言有障碍等推迟参加被告推荐的项目或方案。2021年初,小林未如期支付第二期费用,并表示需重新考虑出国留学事宜。但其后,小林又于2021年3月主动预约被告进行专业规划解答。

  2021年7月,被告询问暑假项目计划,小林经考虑后于7月31日提出取消出国计划,并向被告提出退还费用的要求,被告仅同意退还20%。小林认为,自己完全系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被迫放弃留学,被告也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为原告制定专业提升计划,提供专业辅导,疫情并非原告留学的障碍,海外留学客观上仍然可行;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出退款时已超过合同签署6个月,被告不同意退款。

  法院判定原告无权任意解除合同

  疫情原因能否构成留学服务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委托合同,但依据合同约定,被告除代为处理原告的留学申请手续外,更为重要的义务是为原告能够顺利申请留学提供专业咨询和辅导,即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不符合典型委托合同的特征,原告并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

  法院经调查认定,本案合同签订后即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原告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开始的积极参与课程学习、听取学习计划建议到后期因校内学习任务繁重等个人原因多次暂缓合同所涉项目的推进,前期几乎从未提及受疫情影响而考虑不再履行合同。加之到国外留学虽然受到疫情一定影响,但客观上并未完全停止,有在线授课等变通方式以尽可能保障留学生享受他国教育资源并获得个人提升。因此,综合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等对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原告所称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其考虑不再出国留学,虽属人之常情,但本案中尚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考虑到本案合同中相关留学所需作品集的咨询和辅导,不仅取决于被告提供咨询和辅导的专业能力和质量,同样取决于原告接受的能力和态度,该内容具有人身性,现原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被告亦不反对解除合同,双方失去合同继续履行所需的相互信任基础,故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已就提前解约的退费作了详细约定,这些约定与合同中委托事项的解释、服务阶段的详细划分,特别是极具专业特征的《作品集辅导细则》等内容相互呼应。故原告以被告未提示和说明退费规则主张这些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的意见,不能成立。

  考虑到本案合同以实现能够留学的专业能力为目的,被告服务并不具有数量或时长的限制。因此,退费细则以合同签署“1个月内”“6个月内”及“6个月以上”来划分退费标准,系被告基于经营预期收益保障考虑,对接受服务达到一定时长或已取得一定进度的,按照固定比例而非提供服务的数量予以收费,具有合理性。该退费规则本身并不违反公平原则。但在本案中,被告签订合同时并未合理注意原告的在校年级和学习能力能否保障其经过被告咨询和辅导即具有相当的专业能力,也未在合同履行中合理敦促原告积极配合以使自身专业提升速度匹配合同预期。加之本案合同签订后暴发了疫情,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日常生活和学习。因此,以退费提出时间来划分退费标准的约定,在本案中不具有公平性,本案不再据此确定被告应退还的费用。

  法院注意到,本案退费规则除以退费提出时间区分外,还以专业项目完成情况来区分。然而,专业项目的参与、推进和完成有赖于双方的积极配合,纵观本案合同签订1年多以来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若双方均在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切实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告的专业作品集理应达到已完成2个项目的阶段,即本案可以适用双方约定的第三档退费规则。然而,导致当前原告未完成2个项目且仅接受了较低数量和质量的咨询、辅导的原因,不仅包括原告自身的各种推诿、拖延,也包括被告未充分提醒原告推进项目,反而多次轻易接受原告拖延的理由。因此,本案根据合同第三档退费规则,综合原、被告的过错,酌定被告退还小林2万元。

  法官提示合同双方应积极遵守约定

  该案主审法官针对这一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

  首先,以疫情作为解除留学服务合同的理由,须审查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确实从客观上和主观上都给出国留学带来影响。当事人基于经济上或心理上的考虑放弃出国留学,情有可原。但以疫情为由主张解除已经签订甚至部分履行的留学服务合同,仍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审查疫情是否构成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可抗力。具体案件中,宏观上可考察疫情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相关行业的影响程度,微观上则应具体分析案涉合同履行受阻与疫情的关联程度。包含专业咨询和辅导内容的留学服务合同,需要双方为实现同一目标而长期良性合作。疫情影响下,应区分主观性地放弃留学目标(如对申请国外院校必需的各项成果深感力不从心)与客观性留学目标受阻(如目标院校因疫情而暂停或减少招收留学生)而提前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形。

  经营者按履约时间区分退费比例的,应及时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留学服务合同中,经营者提供的咨询与辅导服务以实现目标为限,而不以数量和质量衡量,需要接受服务者发挥相当的主观能动性。在此情形下,为防止对方接受服务态度不积极、学习能力薄弱却可以低成本提前解约,经营者以签订合同后的不同时长等量于已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度,按不同比例固定退费金额从而锁定预期收益,而非以已提供的咨询和服务数量来收取费用。此类退款规则具有合理性,相关条款虽系格式条款,但若与合同的价款约定、服务阶段约定等多项内容密切关联、意思明确,则不得轻易以经营者未提示和说明为由认定其不构成合同内容。考虑到留学咨询与辅导的效果需要双方长期的良性互动,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应及时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时间对解约退费的影响,从而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共同努力实现合同目的。

  在遵守合同约定的同时,从合同目的出发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合同各方应完全、充分履行合同约定,当然包括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而积极、主动地履行合同义务。对留学服务消费者而言,不仅要理性选择消费,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更要克服自身惰性,在接受专业咨询后积极接受辅导;对经营者而言,不仅要在消费者主动寻求咨询和辅导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更要以专业的视角,主动性地规划合同目的的实现路径,积极敦促消费者配合。经营者放任消费者消极履行合同,致后者接受服务的量明显过低时,出于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应在合同约定基础上酌情调整经营者应退还的费用。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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