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于晓宁
某装饰公司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广场进行装修工作,铲车在进行拆除和垃圾清运期间,进入施工现场捡拾废铁的陈某被四楼倒下的建筑垃圾砸伤,住院治疗25天。事后,陈某诉至芝罘区人民法院,要求某装饰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2683.68元。
法院查明,陈某在进入施工现场时,装饰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明确告知陈某现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此时进去捡拾废铁存在危险,但是陈某执意坚持进入现场捡拾废铁。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被告方工作人员明确阻止其进入施工现场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进入施工现场捡拾废铁,应对涉案受伤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装饰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烟台某装饰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共计6419.64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高空抛物是指侵权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建筑屋外抛掷物品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其行为主观恶意更大;而高空坠物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建筑物相关设施或附属物保管不善造成的坠落,此种情况侵权人同样存在比较大的主观过失。而本案则属于高空坠物的另一种情形,需要根据当事人在正当高空作业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证义务来评判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这也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却决定了受害者在受伤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