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刘豪
李某为某大楼某户承租人,该楼3单元502、602、702室及4单元12户业主的太阳能热水器固定在楼顶的一个三脚架上。某天上午9时许,楼顶太阳能热水器被风吹倒后,造成大部分真空管破碎,分别散落在顶楼平台、雨棚及地面,砸坏了李某停放楼下的越野车,车辆损失为22168元,评估费880元。物业公司及业主留存照片后,对受损真空管等进行了清理。事故发生时,李某的越野车停放处无停车线。随后,李某将本小区物业公司和该楼5户业主(三单元2户,四单元3户)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其非楼顶太阳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没有管理维护责任,且事故当天天气极端恶劣,刮起大风,属于不可抗力。另外,李某的车辆并未停放在车位内,损失由李某过错引起,其相关损失应当自己承担。
同时,5户业主辩称,本案中涉案的太阳能热水器日常的管理人是物业公司,其对公共区域的设施负有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的义务,应当由物业公司直接承担责任。具体坠落的真空管属于哪一户所有无法查证确认,其他10户业主也是本案的必要诉讼参与人,也应参加诉讼。涉案太阳能的日常管理是物业公司,且当天有大风天气,系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业主无法预知和避免,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并非本单元的业主,停放车辆的区域并非划定的停车区域,李某擅自停放在本单元楼下并占用小区消防通道而造成损害,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对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出警证明、照片、视频可以证实事发当日李某所有的涉案车辆停放在该楼下,被掉落的真空管损坏的事实。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所有的越野车未停放在规划车位,应自行承担20%责任。涉案太阳能共计15台,具体哪台太阳能致损原告车辆无法确定,依法应由涉案15台太阳能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补偿,现李某仅要求5户业主承担责任,每户应各承担原告损失60%的十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