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教练因在谁带学员练车的问题上发生争吵,导致互殴。日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家住焦作中站区的陈某,是某驾校的教练。今年5月份,因学员练车的问题与同为该驾校教练的被害人赵某发生口角。之后陈某手持砖块,赵某手持方形钢管,相互殴打,致使双方受伤,最后被该驾校其他教练拦开。
经鉴定:赵某8、9、10、12肋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焦作中站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陈某及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犯罪以后经传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为被告人陈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