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丘某娣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李某清等4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运输等经营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丘某娣、李某清作为登记股东,于2014年8月依法成立英德市某蓬化工公司并在英德市取得经营许可,该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某村、性质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丘某娣是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贸易经营硝酸钠、硝酸钾、超氧化钠、超氧化钾、高锰酸钾等易制爆物,贸易经营丙酮、甲苯、硫酸、乙醇等危险化学品。截至案发当日,该公司上述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均在有效期内。
2019年10月前,被告人丘某娣、李某清未经许可、报备,在广州市白云区设立英德市某蓬化工公司经营点从事危险化学品等的经营。该经营点设立后,无登记,未取得法人资格,持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何某洲、黄某某、黄某兴、江某成、黄某坚陆续加入某蓬化工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非法经营点并于2020年10月1日与被告人丘某娣、李某清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将该非法经营点作为合作项目的合作内容、股权分配情况、分工情况等。此后各被告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继续租赁办公场所和仓库,以某蓬化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包括无水乙醇、丙酮等在内的危险化学品(部分危险化学品同时又属于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货物销售去向包括深圳市、广州市等。
经查明,何某洲、黄某某、黄某兴、江某成、黄某坚加入后,上述非法经营点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金额共计为1744954.7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人所违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属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且本案各被告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数额为1744954.74元(含未销售部分),已达“情节严重”标准。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储存、运输均有规定,包括:卖方要经许可,买方需要资质,买卖要报备,存储、运输有特殊要求等。因此,本案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综上,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危险化学品多数具有毒害、腐蚀、爆炸、助燃等性质。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危险。因此,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运输、仓储、买卖等)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应该按许可的危化品种类、等级、地域依法经营,不得将许可证出借、出租或跨地域经营。否则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