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缴获的假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一林姓男子(身份未核实待查),得知该男子有假烟卖,遂产生贩卖假烟牟利,先后多次通过快递方式,从林姓男子处购买假烟至宜春进行售卖。
2021年12月10日,沈某某驾驶一辆小货运车至福建省漳州市某地,找到该林姓男子,从该男子处购买了6箱共300条利群(新版)牌卷烟,后驾驶车辆回宜春,行驶至宜万高速一收费站时,被袁州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在沈某某的住处查获新版利群、硬盒芙蓉王、硬盒中华、软盒中华、白沙(和天下)、白沙(硬细支和天下)、黄鹤楼(硬盒1916)等7个品种的卷烟共计76条。经查,被告人沈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经抽样鉴定,涉案被查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价值共计69655.92元。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曾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分别向江某某、陈某某等人售卖假烟共计1183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向宜春市袁州区烟草专卖局提供李某某销售假烟的相关线索,并协助抓捕李某某,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并被判处刑罚,具有立功表现;2022年9月23日,被告人沈某某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于次日上午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某的部分假烟已被缴获,并未销售,系部分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协助侦查机关实施抓捕,被揭发人的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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