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不再,曾经的一分一厘也要算得清清楚楚,分手之后,双方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的情形在实务中屡见不鲜。近日,河南省新县法院香山湖人民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情侣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来看法官如何定分止争?
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同居期间,双方互有转账,其中原告向被告转账合计56129元,被告向原告转账共计23240元,二人之间转账的差额为32889元。此外,双方签订《挂名购车协议》一份,约定以女方赵某名义购买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车辆所有权归男方李某,赵某支付车辆首付款,每月由李某将分期贷款金额汇入指定账户。期间,赵某代李某支付了部分分期贷款。后因李某需要资金,双方将该车辆抵押,所得贷款一万元全部交给李某,李某向赵某出具借据一份,抵押贷款到期后,赵某偿还了贷款。二人分手后,原告催要被告还款无果,遂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庭审中,被告对车辆首付款、抵押贷款和分期偿还的车贷表示认可,但认为对微信转账中的借款部分已经偿还,差额部分32889元都是共同生活支出,不是借款,自己不应返还。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因原被告系恋人同居关系,在双方对转款往来没有结算确认的情况下,应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故应由原告对转账差额部分的借贷合意进行举证。因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车辆首付款、抵押贷款、分期贷款共计本金45143.8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判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在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综合当事人往来金钱的金额大小、用途、经济能力等案件事实因素。这类金钱往来,既不可能一概属于赠与,也非统统都属于借贷关系,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来确定。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1.一般赠与
多是在具有特殊意义的时间(2月14日、5月20日、5月21日、七夕节)进行转账,或者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520元、1314元、999元)等,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视为属于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对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2.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
多为一方向另一方转款用来购买生活物品、支付房租、水费、电费等,此类转账多为小金额转账或特定时间的固定数额转账。对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3.大额转账
一般系几万、几十万的大额度转款,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婚俗习惯,应当被视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无法实现该目的时,给予方请求返还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民间借贷
一方由于经济困难或突发情况向对方借款,接受方在收款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出借人请求接受方还款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但需注意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双方是否就借贷这一事实达成合意,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因此,情侣一方在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书面凭证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法官寄语
恋爱美好,生活不易。两个人一起生活,既有感情的付出,亦免不了金钱投入,情到深处时憧憬美好未来,财产不分你我是常有之事。但爱情固然有万般美好,也切不可被爱冲昏头脑,在感情交往时要尽量保持理智,理性转账消费。当感情不再,双方也应抱着对美好爱情过往的感念理性、平和地对待财产纠纷,做到“好聚好散”。下一篇:房屋不归我,我也有权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