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上约定的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的,借款本金应以哪个金额为准呢?一起看看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于2020年12月25日向原告李某借款7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1%。当日,原告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张某转账60000元,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张某转账10000元;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捌万肆仟元(84000.00元)借款期限壹年,壹年后月息1%”。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后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本金84000元,及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其实际收到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而非借款84000元,84000元是提前算上了一年的利息。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借款并以银行、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向被告转账70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虽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不符,但根据法律规定,借条和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要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处理,故应以原告实际交付的借款7万元为本金而非借条载明的84000元款为本金。关于利息的计算,原、被告约定月息1%的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故被告张某应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70000元,按月息1%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