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直播打赏?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兑换虚拟礼物,在观看主播直播时,将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主播并不能即时获得观众打赏礼物对应的现金,而是直播结束后由平台对虚拟礼物进行价值折算,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平台与主播进行分成。那么打赏网络主播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男士打赏网络女主播,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与被告齐某系夫妻。被告齐某自2023年10月开始关注被告赵某的直播账号,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齐某在直播平台向被告赵某赠送礼物打赏及充值会员等共计花费43765.7元。后原告认为被告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要求被告赵某返还被告齐某向其打赏的礼物价款无果,以赠与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齐某、赵某分别通过直播平台自主注册和签约,成为其用户和直播服务提供方。直播平台将直播服务内容作为其向观众提供的服务之一,由观众根据个人喜好自主选择观看特定主播的直播内容,三者之间形成特定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齐某在直播平台打赏的行为性质应为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赵某通过直播平台提供直播服务,齐某接受该直播服务后,获得精神层面的愉悦,遂将用金钱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给赵某,双方之间存在对价给付,是一种及时履行的消费行为,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故本案实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其次,原告程某以被告齐某得打赏金额远超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当处分份额为由主张被告赵某返还打赏礼物所对应充值款项43765.7元,但因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具有平等的管理和使用权,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理性安排管理自己的支出和消费,赵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齐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其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自身的直播服务,该服务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
直播打赏行为本质上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仅仅是为了表达对某一直播内容的喜爱和支持,但是有的人在打赏的时候头脑发热耗费了非常大的资金。所以直播打赏对于有的人来说只是作为消遣,但是对于一些不懂得节制的人来说,就是一种非常大的危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观看直播的时候,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消费,共同营造积极健康、内容充沛的网络直播氛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