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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存瑕疵业主不满意,能否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某甲购买A小区房屋, A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三年。业主甲自202...

  某甲购买A小区房屋, A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三年。业主甲自2020年5月起一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业主甲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业主甲辩称,其并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方,该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且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物业公司无权向其主张物业费。

  那么这种情况业主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呢?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业主甲支付拖欠三年的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为A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甲作为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就负有按约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瑕疵致业主甲不满意,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事由。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导致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案件增多,遇到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物业管理人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答复并加以解决,积极改善与业主的关系,作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亦应协助物业管理人进行管理。

  其次,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业主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由建设单位选定,业主未参与选聘,入住率较高的小区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管理职责,(一)可以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沟通、交涉物业服务相关事宜;(二)在必要时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服务更好的物业服务;(三)若物业服务确有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不到位等明显服务质量瑕疵问题,业主要注意保留证据。

  再次,物业公司服务对象是小区全体业主,具有公共性,而每个业主利益角度不同,对物业服务的感受也会有所不同,如果业主以物业服务不能令其满意或者存在瑕疵为由,拒交或者少交物业费,则物业服务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将无法得到保障,不利于小区的整体管理,亦有损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

  良好、和谐、安全的小区环境,需要物业管理人和业主共同治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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