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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猫引发辞退风波

  职场中,部分岗位的工作性质导致该岗位员工拥有较多参与商务交往、接受经济利益输送的机会。此类岗位的员工应当如何把握与合作商交往的...

  职场中,部分岗位的工作性质导致该岗位员工拥有较多参与商务交往、接受经济利益输送的机会。此类岗位的员工应当如何把握与合作商交往的尺度与界限呢?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商务交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

  员工因“猫咪事件”被开除

  2019年11月,王女士入职一家贸易公司,任品牌经理。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特别是与承包商、转包商、供应商、消费者或任何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人有直接接触的员工,应避免任何导致其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或者可能出现该等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对遵守保密规定,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等作了相关规定,明确员工如出现违规情形,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2月12日,王女士从某供应商工作人员处受赠一只猫。2023年1月,贸易公司收到关于王女士收受供应商赠送名贵品种猫的举报材料,遂对此事展开调查。在调查期间,王女士向公司多名高管群发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中包括对调查人员和举报人的不满,还披露了其工资情况、公司对其合规调查的相关内容等。

  贸易公司认为,王女士在职期间存在违反《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正当收受供应商工作人员赠送的名贵品种猫,擅自群发对公司、同事不满的邮件,对同事进行侮辱、对公司进行贬损,在群发的邮件中披露其薪资情况、公司对其合规调查相关内容等保密信息,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遂于同年1月12日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双方由此产生争议,王女士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领养”还是“馈赠”

  庭审中,王女士主张,从供应商工作人员处收到的猫是“领养”而非“馈赠”。贸易公司则主张,王女士经供应商工作人员安排,从猫舍领取猫后,由该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猫舍转账15500元。贸易公司还提供了王女士与供应商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猫是领养的,但是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王女士收受猫的行为确有不当,贸易公司针对王女士收猫事件展开调查是合理的,如王女士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以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反映其意见。但王女士未履行该程序,却擅自群发电子邮件,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而邮件中的措辞又包含对收猫事件调查人员、公司的负面评价,对贸易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已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一审法院对王女士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商务交往中应保持审慎

  受理这起案件后,上海市二中院合议庭阅看了王女士与供应商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其中并无任何关于“领养”的描述,而是显示猫存在一定价值。在公司对此事的调查过程中,王女士也曾表示收猫行为是一个失误,表明王女士知晓从该工作人员处收受物品是不恰当的。

  合议庭认为,王女士作为贸易公司品牌经理,其职务与供应商工作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王女士理应在与该工作人员交往过程中,避免任何导致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尤其是收受任何物品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及时向公司披露从供应商工作人员处收到的物品,以避免利益冲突。其后,王女士向公司高管群发电子邮件的行为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最终,上海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廉洁管理制度有助于防止商业贿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劳动者在学习用人单位的廉洁制度后,应明确知晓工作、生活中都应廉洁自律。倘若劳动者并未以实际行动践行廉洁要求,用人单位可据此认定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理性与能力,一旦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也应当依法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只有合理反映利益诉求,才有利于劳动纠纷的妥善解决,切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自己从“维权者”变成“违法者”。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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