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电商公司自行生产鞋袜除臭喷雾,并在某网络平台销售。根据该平台系统的规则,如果销量高,系统会自动推送商品链接让更多消费者看到;如果销量低,就需要商家向平台支付费用进行推广。令这家电商公司没想到的是,销售额已达438万元的商品链接竟突然被删除了。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办理了这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热销商品链接突然被删
2022年至2023年,某电商公司花费上百万元为一款鞋袜除臭喷雾商品做推广,经过一年的经营,商品销量已达13.8万单。公司负责人对此商品抱了极大期望,如果销量继续提高,销售平台就会自动推送该商品链接,可以省下推广费用,实现盈利。然而2023年10月30日,公司工作人员上班后发现,该商品链接被删除了。工作人员第一反应是因违规被下架,经联系销售平台客服,客服答复商品链接彻底删除需要三步,先下架,再删除,再去回收站彻底删除,因此该商品链接不是官方下架的。
当时,被删除的商品链接销售额达438万元,该公司虽然可以重新上架商品链接,但原销量和评论无法恢复,时值“双十一”促销前夕,重新上架的商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该公司认为,肯定是有人故意删除商品链接,于是报警。
案件办理存在两重困难
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原来,王某是该公司前员工,因对公司不满而离职。离职后,王某并没有交回网店管理账号和密码。2023年10月30日,王某为泄愤登录网店管理后台,将商品链接彻底删除。
同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该案移送城阳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据城阳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庞学龙介绍,该案在办理中存在两重困难。
首先,犯罪金额认定困难。虽然商品链接被彻底删除,但可以重新上架,王某行为的本质是删除了链接的销量和评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均能以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入罪,但要求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含可得利益损失。销量和评论被删除导致的损失属于民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不能作为王某的犯罪金额。
其次,虚拟财产的鉴定存在困难。王某毁坏的是虚拟财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办案人经多方联系,未发现可以对此种虚拟财产进行鉴定的机构。虽然该公司为商品推广花费上百万元,但同时也增加了销量,不能以推广的花费来认定虚拟财产的价格。
准确适用法律认定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
该案中的情形是否属于“后果严重”?如何认定被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了服务?庞学龙介绍,有注册用户的按注册用户统计,没有注册用户的按照其服务的对象统计。
他解释,在该案中,被删除链接没有注册用户,但该链接为已经购买商品的用户提供评论、追评、复购、确认收货等服务,链接被删除后,已经收藏商品的用户也无法通过原链接购买商品。已经购买商品的用户有10余万人,已经发表评论的人数不详,已经加入购物车或者已经收藏商品的均超过1万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将评论数或者收藏、加购数作为服务对象比较合理,因此,应把加购数2.3万余人作为服务对象。
此外,该院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硬件不能正常运行,不能仅仅理解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启动或不能进入操作系统等极端情况,而是既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硬件的全部功能不能正常运行,也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硬件部分功能不能正常运行。
“案涉网店虽然基于某销售平台设立,但仍属于平台的一部分,具备自动处理信息的能力,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删除商品链接,可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部分功能不能正常运行。”庞学龙表示,由此该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经城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郭树合)
要点提示
根据司法解释,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硬件不能正常运行,不能仅仅理解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启动或不能进入操作系统等极端情况,而是既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硬件的全部功能不能正常运行,也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硬件部分功能不能正常运行。该案中,案涉网店虽然基于某销售平台设立,但仍属于平台的一部分,具备自动处理信息的能力,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删除商品链接,可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部分功能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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