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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诉讼主张能否获支持?

  通常情况下的抚养费纠纷,涉及的多是未成年子女,而在子女已经成年但学业尚未结束的情形下,能否向父母主张抚养费?以下通过区分三种情...

  通常情况下的抚养费纠纷,涉及的多是未成年子女,而在子女已经成年但学业尚未结束的情形下,能否向父母主张抚养费?以下通过区分三种情形,厘清离异父母对于成年子女在“管”与“不管”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成年女儿读中专,主张合法获支持

  小霞(化名)在父母离异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9月,小霞考入某中等专业学校,同年底,王某以女儿已成年为由中断给付抚养费。为保障日常学习和生活,小霞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对自己“抚养费给付至大学毕业止”的承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不能独立生活,故判令被告王某继续给付小霞抚养费至其中专毕业时止。

  释法: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通常以成年为限,但现实中,达到18周岁并不意味着能够独立生活,此时,父母对于成年子女仍然应当承担“有条件”的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其中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小霞虽已成年,但因为初中留级等原因,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生活,故被告仍然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协议有约定,大学学费应承担

  郭某与田女士系夫妻,2004年底生育一女娜娜(化名)。2017年,郭某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女儿的抚养事宜作出如下约定:娜娜随母亲生活,郭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其成年;如果娜娜考上大学,其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用由郭某负担,学费的数额以就读学校要求支付数额为准,在校生活费用参照学费数额。

  2023年8月,娜娜顺利考上大学,要求父亲兑现抚养承诺,郭某则以女儿已经成年为由拒绝支付。娜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自己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有权依据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娜娜的诉讼请求。

  释法: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约定,这些约定不仅涉及财产问题,也涉及身份问题,不应将协议中的某项约定单独拿出来判定是否应当履行,而是应当整体看待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未对父母通过自愿或约定的方式承担更多抚养义务作出禁止性规定,而是针对综合抚养费制度设立的目的、保障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开销等因素,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给予了充分尊重。

  本案中,被告郭某与田女士在离婚时对原告娜娜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达成了明确约定,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田女士不同意解除离婚协议中关于上述费用负担方式约定的前提下,娜娜有权依据既定条款要求郭某承担该费用。

  大三男生要学费,于法无据被驳回

  20岁的小周(化名)是一名大学三年级学生。8年前,其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周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温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小周年满18周岁起,温女士停止给付抚养费。为应对高昂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支出,小周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温女士支付抚养费至自己完成学业。法院经审理查明,父母离婚后,原告平时与母亲联系较少,同时温女士打工收入微薄,加之其父母年迈需要她履行较多的赡养义务。原告现已成年,且正在接受大学教育,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已经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遂判决驳回了小周的诉讼请求。

  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本条规定,对于父母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原告小周已成年,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且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亦非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要求母亲继续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至于完成剩余的学业所需费用,一方面,小周可以通过争取奖(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途径解决大学期间费用;另一方面,虽然被告不再对原告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温女士亦应从亲情角度考虑并结合自身经济条件,给予力所能及的经济帮助,助原告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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