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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不适合农药致作物大量枯死,责任由谁承担?

  红菇娘(酸浆)是东北地区一种常见的经济作物。在成熟时,其果实宛如红色的小灯笼,既代表着喜庆,更代表着收获。然而,对于吉林省扶余...

  红菇娘(酸浆)是东北地区一种常见的经济作物。在成熟时,其果实宛如红色的小灯笼,既代表着喜庆,更代表着收获。然而,对于吉林省扶余市更新乡的赵林(化名)而言,土地上片片缺失的红菇娘,却如同火焰灼烧着他的心。

  2020年4月1日,赵林与某红菇娘种植回收公司签订合同,由赵林在公司购买红菇娘根,按照公司技术指导统一管理(包括用药、种植方法等),种植面积50亩,种子款10万元,回收单价净果实4元/公斤,鲜根茎3元/公斤。

  5月5日,赵林在该公司购买红菇娘根后,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进行种植。赵林是第一次种植红菇娘,因需要清除地里杂草,在同是红菇娘种植户的孙莉(化名)推荐下,他专门到德惠市某农资商店购买农药。

  农资商店向赵林出售了含量为76%的扑·噻·乙草胺乳油,建议赵林按每公顷5瓶的用量进行喷洒。

  为确保除草效果彻底,赵林将农药按每公顷6瓶的量进行喷施,随后红菇娘植株出现枯死、停止生长、发育迟缓等现象。于是赵林到当地农业农村局申请鉴定,经专家组最终鉴定,该农药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为马铃薯田一年生杂草,制剂用药量为100—130毫升每亩。但该农药未在红菇娘抑制杂草使用农药目录上,且赵林使用剂量较大。根据田间调查结果,同一地块未使用该药剂的红菇娘植株生长正常,据此,红菇娘植株生长异常现象与土壤使用了前述农药有关。

  随后,赵林将红菇娘种植回收公司、农资商店、推荐人孙莉一起诉至扶余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种地损失17.8万余元,以及土地收益利润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专家的鉴定结论,红菇娘植株生长异常现象与土壤使用了前述农药有关,但具体是不能使用还是使用过量造成了损害后果并未说明。

  根据其他种植户以往做法,防治红菇娘田杂草可以使用该农药,但鉴定结论明确表明原告使用剂量较大,根据含量及制剂用量换算,每公顷用药量最多不应超过3.25瓶。而原告每公顷使用6瓶,明显超出用量。农资商店作为农药销售者,在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应向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法院认为,红菇娘种植回收公司与赵林是合作关系,且赵林在用药时未征求该公司意见,也不是在该公司指导下,赵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药害与该公司的指导或管理有因果关系,因此赵林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推荐农资商店的种植户孙莉,因为对用药量及用何种药并不是孙莉推荐及指导,孙莉对损失并无过错,因此对原告要求孙莉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

  农资商店虽已明确告知赵林,其他种植者每公顷红菇娘地使用5瓶该农药,但根据鉴定报告,原告使用的农药未在红菇娘抑制杂草使用农药目录上,故红菇娘田是否可以使用该农药以及使用计量并无科学依据,农资商店对农药可用于何种作物及如何使用的经验要强于种植户,赵林在其推荐下使用此农药产生财产损失,农资商店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赵林因使用案涉农药剂量过大,且在经过一段时间咨询后才发现用药过量产生药害,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60%的责任;农资商店向用户推荐使用未在红菇娘抑制杂草使用农药目录上的农药,且推荐的用量超出使用说明的用量,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农资商店赔偿赵林损失10万元,驳回了赵林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扶余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乔文彬介绍,种植收益高的农作物是农民的首选,但收益与风险并存。经济效益高的农作物大多为一些小众农作物,农民在初始种植时,常常因不熟悉其耕种规律,包括施肥、农药的喷洒等,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广大农户在选择农作物种植时,应持慎重的态度,一旦决定种植的农作物,就要深入了解耕种该农作物需要的土壤、肥料以及农药的喷洒等,特别要考虑其市场风险,以避免损失。”乔文彬说。

  此外他还建议,对种子、农药等的使用,要慎之又慎,不要偏听偏信,选择正规的农资商店购买种子农药,并严格按照官方推荐用量进行使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地农业部门寻求帮助。(□本社记者 庄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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