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被誉为“懒人神器”的智能家电受到年轻人的追捧,这些智能家电在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安全问题也应受到重视。因智能家电自燃引发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近期,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智能家电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该院判决由智能家电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2月,家住北京的孙某夫妇花近600元网购了一款“懒人拖地神器”无线电动拖把,收货当天,二人将电动拖把放在自家衣帽间充电后外出。不料出门后没多久,衣帽间便起火,大火波及全屋,各房间都有不同程度的损毁,衣帽间内放置的大量名牌服饰、箱包、手表、油画及电器等均被烧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起火部位位于电动拖把充电位置,排除遗留火种和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电动拖把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对于这一认定结果,孙某夫妇及涉案电动拖把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为维护自身权益,孙某夫妇将电动拖把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电动拖把存在产品缺陷而引发火灾,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涉案电动拖把的生产公司认为,消防部门认定的“电动拖把电气线路故障”不能推定为“电动拖把存在质量缺陷”。此外,孙某夫妇在衣帽间为大功率电器长时间充电,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亦有过错,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夫妇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购买涉案电动拖把并在签收当天使用,至于是否因电动拖把导致损害后果,由于火灾事故损毁严重且涉案电动拖把电池已爆开,涉案火灾事故认定采用排除法,将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全部排除后,综合现场因素无法排除涉案产品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的情况下,消防部门作出的该认定结论具有优势证据效力。因此,应视为孙某夫妇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可以认定因涉案产品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符合产品责任基本构成要件,涉案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也无法证明孙某夫妇使用产品时没有按照产品所标示的使用说明加以使用,且消费者采用正常方法使用涉案产品引发火灾,属于非可期待的危险,可以推断该电动拖把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期待的安全使用标准,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判决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连带赔偿孙某夫妇经济损失80万元。
一审判决后,生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结合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查情况等,本案火灾事故由案涉电动拖把充电引发具有高度可能性,在生产公司不能证明电动拖把不存在产品缺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定由生产公司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承办法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怀松介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故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有权以生产者为被告进行起诉,或以销售者为被告进行起诉,或同时以销售者、生产者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
产品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对于举证责任承担问题,鉴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若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证明产品本身不具有缺陷,也无法证明消费者使用产品时没有按照产品所标示的使用说明加以使用而造成自身或者财产损害,可以推断该产品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期待的安全使用标准,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另外,胡怀松提醒,消费者遇到类似纠纷时应注意涉及火灾损失认定的证据留存问题,可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需要保全的财产现状进行证据保留。对于能够评估鉴定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具体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值得注意的是,在火灾事故中被完全烧毁的物品或将无法评估价值,故只能依照财产所有人提供的相关单据来判断,如交易记录截图、支付截图、发票单据、部分实物和残骸照片、装修合同以及其他书面凭证等。(□本社记者 潘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