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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对被申请人某设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受聘为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法律服务费每年20000元;2020年8月续聘。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代理了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的5件诉讼案件。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按约提供了法律服务,并向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开具了法律服务费发票,但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现累计欠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120000元。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受聘为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法律服务费每年20000元;2020年8月续聘。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代理了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的5件诉讼案件。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按约提供了法律服务,并向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开具了法律服务费发票,但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现累计欠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120000元。经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多次催收未果,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争议焦点】

双方的服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40000元、律师代理费60000元,共计1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其余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依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即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某某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但一直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及5份《委托代理(辩护)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主张两份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议审批,认为合同不能成立,但公司董事会议的审批系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的内部审批流程,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不能以未经该内部审批流程审批来对抗合同相对人,且该内部审批流程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经流程。因此,双方合同依法成立,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法律服务费。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双方因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对于本案而言,双方因为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法律顾问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该合同双方应当切实遵守,担当法律顾问的律所所派遣的律师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并向签订的另一方提醒遵守履行合同义务,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而另一方应在律师完成自身应尽义务后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以避免导致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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