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削高填低、平整山体,午夜货车轰鸣、偷运石材,看似在修复矿山环境,实则在非法盗采矿石。近日,由山东省海阳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孙某非法采矿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其非法所得689万余元予以追缴,责令其赔偿恢复被破坏山体生态所需各项费用21万余元。
2019年5月,孙某打起了某关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歪主意,在没有任何生态环境修复资质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海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于某处承包了该工程项目,后又将该工程转让给自己实际控制的海阳市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随后,没有采矿资质的孙某,在利益的驱使下,借着修复环境的名义非法采矿。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非法开采饰面用花岗岩1.5万余立方米,并对外售卖,共计获利689万余元。
2022年4月2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7月5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为准确认定孙某非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海阳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进行会商,引导侦查机关从买方的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入手,结合扣押的孙某及其家人的银行卡账户等,根据收付款过程中交易流水的不同表现形式和数额特点,对交易信息进行筛选,再交由专业部门进行司法审计,最终认定孙某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689万余元。
海阳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孙某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遂依托“线索同步发现、双向移送、协同办理”一体化机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交了案件线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法跟进,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生态恢复费用开展专项评估,确定了孙某需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1万余元,有力保障了后续环境修复、公益保护和社会治理的落地。今年3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非法采矿既违反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而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的非法采矿行为,更是对亟待修复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更深层次的破坏,其危害后果不言而喻。”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针对本案中发现的矿山修复监管工作的漏洞,该院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综合性治理意见,督促其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修复项目管理措施与制度,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法治宣传,促进源头预防。(郭树合 曲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