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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渔网碰“法网”

“正值2023年禁渔期,广大市民切勿心存侥幸,莫因一念之差,让‘渔网’触碰‘法网’。”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干警来到辖区姚...

“正值2023年禁渔期,广大市民切勿心存侥幸,莫因一念之差,让‘渔网’触碰‘法网’。”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干警来到辖区姚江边,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为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自2022年起,浙江省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等8大流域禁渔期制度,海曙区的姚江、鄞江等均在甬江流域的禁渔范围内,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然而,有些市民为了满足口腹之欲,竟无视禁渔制度,私下偷偷电鱼。

2022年5月的一个晚上,刘某、王某、程某、吴某想捕点鱼来当夜宵。一番商量之后,刘某等4人来到海曙区某村附近的姚江岸边。根据事先分工,刘某背着电瓶走进姚江浅水区开始电鱼,吴某佩戴头灯给刘某照明,王某拎着塑料桶装鱼,程某则骑着电动车放哨。在分工配合下,刘某等4人捕获鲫鱼、翘嘴、白条等鱼类55条,后被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电鱼工具被当场扣押。

无独有偶。当晚,李某、范某等4人为了尝鲜,也来到姚江岸边抓虾。他们将高效氯氟氰菊酯药水和沙子搅拌后撒到江边,大约半小时后,江里的河虾就开始蹦出江面,4人共计获得河虾2.82千克,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受理这两起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刘某、吴某、李某等8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海曙区检察院依法对他们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10月,承办检察官对包括刘某、吴某、李某等8人在内,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41人进行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在宣告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对41人发放环境保护宣传资料,并详细讲解了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水域生态有关法律政策等。在场人员纷纷表示,今后一定提高法治意识,积极保护渔业生态资源,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据悉,2022年11月,为有效保护海曙区渔业生态资源,海曙区检察院与该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建立常态联系、信息通报、增殖放流等机制,明确对破坏渔业资源的案件将定期开展联合增殖放流活动,合力推进渔业资源保护工作。(陈璐萍 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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