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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态“破坏者”变“保护者”

近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全某才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责令其赔偿森林生态...

近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全某才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责令其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72810元。

2022年11月,被告人全某才在焚烧纸钱时,引发乐平市某村小组山场失火。经鉴定,失火山场过火面积58.704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46.29亩;被告人全某才的失火行为,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72810元。案发后,被告人全某才补植复绿70亩,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考虑到被告人全某才虽已进行补植复绿,但新植苗木的固碳功能没有成熟林强,仍需填补其行为造成的森林资源固碳损失。在法官的教育引导下,被告人全某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森林固碳损失10666元,自愿通过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购买213.32吨碳汇,用于替代性修复。

对于剩余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被告人全某才提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请求通过劳动来抵扣。为此,经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浮梁法院准许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抵扣。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与全某才签订劳务代偿协议,由被告人全某才通过参与防火宣传、育林巡山等工作方式,赔偿剩余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劳务代偿工作时间为345日,乐平市涌山镇林业办公室负责对全某才劳务代偿期间的全程监管。(胡佳佳 龙浩然 吴丹 吴嘉琦)

法官提醒

“碳汇”指的是森林吸收并储存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能力。通过“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即可达到弥补森林固碳损失的效果。

“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是在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修复的情形下,责令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进行替代性的修复。

通过签订赔偿劳务代偿协议,以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承担全部或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但彰显了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温度,还可以适当减轻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资金方面的负担,推进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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