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间,杨某从正常人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是病情急剧恶化还是为逃避刑罚故意装病?近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的监督下,杨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几次鉴定意见存在矛盾
2019年11月,杨某(已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诸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杨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然而,在承办检察官告知量刑建议为实刑后,杨某却不愿签署具结书。2020年5月,杨某的辩护人提出对杨某进行精神状况鉴定的申请。2020年10月,经绍兴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21年1月,检察机关对杨某提起公诉,鉴于当时其在医院接受治疗及疫情原因,没有对其作出逮捕决定。2021年2月18日,法院对杨某作出逮捕决定。不料,此时,杨某却以需要就医为由,回到河南老家某精神病医院接受封闭式住院治疗,辩护人以杨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受审能力为由,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
在此期间,因在河南涉及一起借贷纠纷案件,杨某在当地再次申请精神状况鉴定,鉴定意见为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此后,杨某一直以就医为由,拒绝到诸暨接受审判和鉴定。法院委托河南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受审能力。2022年5月,杨某缺席审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后法院委托当地另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法院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拟对杨某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
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后,承办检察官重新翻查案卷后产生疑问:杨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前期一直表现正常,且经司法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为何回到河南老家后突然被鉴定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两年间,杨某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是鉴定有误还是杨某的病情急剧恶化?为探明真相,检察官调取杨某案件记录,重新梳理该案流程,发现经时间线串联后,种种看似合理合法的诉求却透露出不同寻常的巧合,杨某存在伪装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的嫌疑。
深入调查发现更多疑点
经审查,杨某所有的鉴定意见均记载他自述2016年左右开始精神异常,曾住院治疗,但一直未能提供相关既往病历予以佐证,最早的病历材料为2019年12月的门诊记录及其母亲提供的家族精神病史佐证材料(杨某的同胞哥哥杨某乙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的病历)。杨某本人以及辩护人从未提及其有精神病史,刑拘关押期间也未曾向看守所反映其有精神疾病,没有服用精神药物的记录,且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前期,杨某曾多次独自一人往返郑州与诸暨之间配合调查。
鉴于杨某哥哥杨某乙确患有精神分裂症,二人长相极其相似,外人无法轻易分辨,结合杨某在审查起诉后期开始以就医为由,一直拒绝来诸暨,并在当地进行多次司法鉴定,检察官推测,在河南的鉴定可能是由杨某乙顶替进行的。
据此,2022年9月14日,诸暨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不同意对杨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于9月20日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确定将杨某带回诸暨重新鉴定,同时明确公检法三家单位职责。
为进一步印证推测,充实证据,检察官通过技术手段调查了杨某在取保候审后的行动轨迹,发现其有多次驾车违章、火车飞机出行、乘坐网约车等记录,行为与杨某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不符。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检察官远赴郑州,对杨某展开了为期一周的跟踪调查,发现杨某独自一人居住,时常点外卖并驾车外出,与他人接触、沟通均十分正常,完全不像一个重度精神病患者。
证实为逃避刑罚执行装病
今年2月21日,杨某被带至浙江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就服刑能力接受重新鉴定。为防止杨某乙顶替杨某鉴定,根据诸暨市检察院前期制定的方案,公安机关在鉴定前对杨某进行指纹采样,检察机关对鉴定过程全程监督。鉴定完毕后,杨某立即被带回诸暨市看守所收押。
关押期间,检察官通过实时监控和同监室人员谈话等方式了解杨某的精神状态和思想动态,找准时机对其开展谈话。检察官向杨某出示前期调查证据,积极释法说理,最终,杨某交代了为逃避刑罚执行故意伪装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
原来,杨某没有精神疾病。在检察机关提出实刑的量刑建议后,他心急如焚,想到装精神病人逃避服刑的办法。之后,杨某掷重金委托中间人“打点”,回到老家频繁入院治疗逃避诉讼,并多次进行司法鉴定,企图瞒天过海。
今年4月中旬,浙江省某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谈话记录等作为补充证据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杨某无精神病,有服刑能力,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2条规定。4月底,杨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范跃红 何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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