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未与当事人本人核实,就手持假冒当事人字迹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案件,并协同其他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经依法监督,为当事人吴某摘除了120余万元债务。“谢谢检察官!”近日,当事人吴某从福建省给承办检察官尉风华寄来了感谢信。
2014年3月,吴某与朋友严某在河北出资成立A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吴某。不久后,因二人产生分歧,吴某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严某,自己仅保留股份不再参与公司经营,此后便常居福建。
2017年1月至7月间,A公司从东营市某石化公司采购油品,欠石化公司油款共计120余万元。石化公司讨债未果,遂将A公司、严某与吴某诉至垦利区法院。严某向律师顾某提供了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写有吴某、严某签名,留有二人指印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顾某代理该案。
2018年4月,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达成协议:A公司、严某、吴某于2018年10月前一次性偿还石化公司油款120余万元;A公司、严某、吴某对该款项互负连带责任。到达还款期限后,因A公司、严某、吴某均未还款,石化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银行账户被冻结并被强制执行40余万元。
吴某不服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于是到垦利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尉风华经调查发现,原审中严某向律师顾某出具了委托人处写有吴某签名、留有吴某指印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后,顾某并未向吴某本人核实,便将该授权委托书提交给法院,并代理A公司、严某、吴某与石化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处的吴某签名及指印不是吴某本人所写、所留。
垦利区检察院认为,代理律师顾某未经吴某授权,即代吴某与A公司、严某、石化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国家利益,遂向垦利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垦利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再审该案。再审过程中,严某自愿提出对拖欠石化公司的120余万元油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月28日,垦利区法院撤销原民事调解书,改判由严某对120余万元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免除吴某的还款责任。(郭树合 王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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