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志月 通讯员 黄犇
近日,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汽车)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东风汽车500万元,成为目前全国同类型纠纷最高赔偿案。
系列视频“负评”同一车型
2021年7月30日,东风汽车推出全新一代某车型。科技公司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的“某车实验室”账号自2021年8月至11月先后针对该新车型发布了53条短视频,收到点赞103万余次,评论6.6万余次。
东风汽车认为,这些视频标题或内容明显带有侮辱、诽谤、贬低及丑化东风汽车及全新一代某车型的意思表示,并误导消费者对该车型产生极差的负面评价。科技公司以视频形式贬低东风汽车形象来获取流量,侵害了其商誉。
多次交涉无果,东风汽车诉至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科技公司认为,其所发布视频没有捏造虚假事实,没有侮辱、诽谤行为,且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视频中的测试是一般用户关心的汽车使用体验,科技公司有权利从消费者角度对汽车产品进行评论并进行必要监督。科技公司的试验方法和结论数据相匹配,并非虚构事实,意见表达未达侮辱程度,不构成误导。53个视频中有12个视频是正向结论,只要测试过程中没有刻意伪造实验结果、没有侮辱贬低、结论与测试方法相称,就不应该构成侵权。
武汉经开区法院一审认为,53个视频为相互关联整体,在主播称呼、播放标题、测试方法及表达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误导和失实内容,负面表达意图明显,在视频经举报被删除整改后仍发布具有放任视频继续产生不良影响的故意。
武汉经开区法院认定,科技公司构成对东风汽车商誉的侵害。
武汉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删除该公司社交账号相关全部视频、公开道歉,道歉内容置顶保留30天,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合计500.4万元。
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已超出善意评论合理限度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核心在于是否降低了公众对受害法人的社会评价,主要是对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评价。
二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发布的视频存在不实内容以及有失公允的评论。一是科技公司发布的案涉车型视频中,直接发表贬损性言辞,视频中使用了“霸王条款”“这防什么水啊,这成本省的”“设计奇葩”等字眼,视频的主播人员、播放标题、测试方法以及视频中的表述,夸张地对案涉车型进行破坏性拆解实验,显然不符合客观、全面、中立、公允的评论原则;二是视频中通过“糊弄谁呢”等开放性、疑问式语句引导社会公众对该车型车辆产生负面性看法;三是通过在评论区发表评论、点赞等方式,引导不特定观众发表片面性评论,从而对其他观众产生误导。其中,视频置顶、点赞最多的评论多为作者直接发表的评论或者作者点赞、回复的评论。
从过错程度上看,53条系列视频是相互关联整体,其传播效果相较单一的一条视频而言,传播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大,且通过某短视频平台社交账号密集、持续发表带有负面评价内容的行为,已经脱离了基本客观事实和所负有的容忍限度,超出了正常舆论批评监督的范畴。
从经营范围和视频影响范围看,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汽车、汽车配件等,科技公司不是普通消费者,通过社交账号吸引公众眼球,获得变现能力,其行为不单单属于商业言论范畴,也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以个人感受为标准,滥用自媒体影响力将真伪不明或虽然真实但极具误导性信息广泛传播,同时未全面披露有效信息帮助受众进行客观判断,而是使用误导性词语进行评论,容易导致不特定公众对东风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负面乃至否定性评价,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
从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上看,科技公司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造成了损害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舆论监督,应具有基本的“法度”,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将真实信息呈现给消费者,否则容易造成名誉权侵害。
自媒体应尽审慎注意义务
近年来,自媒体平台通过对特定厂家或特定产品进行评价、测评很普遍但也乱象频出。
今年3月,中消协发布的《“第三方测评”对消费者权益影响调查报告》显示,93.1%的“第三方测评”涉嫌存在测评标准类问题,其中缺乏测评标准的主观性测评较多;55.7%的“第三方测评”涉嫌存在商测一体、以商养测类的模式难保公正;35.7%的“第三方测评”存在涉嫌虚假测评类问题。
如何界定这类自媒体的角色和行为边界?此次武汉法院的判决对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认定:
一是测试类自媒体是不是普通消费者。法院认为,根据科技公司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介绍,其为专业拆车平台且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汽车和汽车配件。根据科技公司认可的网页信息,其定制视频60秒以上,每条收费15万元,科技公司的短视频营销号接受商家广告邀约、按需求发布视频并以此获取收益,其行为的权益边界或注意义务不能等同于普通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对车辆进行评价的标准和要求。科技公司作为网络自媒体,深悉网络传播之快之广,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二是如何确定网络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边界。法院认为,该网络自媒体从业者在没有汽车检测资质,也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在新车型发布不久即拍摄拆解视频、发表不实评价误导消费者,特别是在受害企业向平台提出异议且平台予以处罚的情况下仍然发布相关视频,具有明显恶意,超出了舆论监督边界,严重损害了汽车企业商誉。
三是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商品市场价值,科技公司的侵权过错、社交账号用户量、发布视频盈利方式、视频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其与关联公司的财务往来状况等因素,酌定自媒体运营者赔偿500万元。
有专家认为,此前,面对这类情况,商家维权较为艰难。该案的判决对当前自媒体滥用网络发声权利,不当发表评价,恶意抹黑其他企业的互联网乱象具有一定警示作用,对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生态和健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良好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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