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凭什么要我交纳违约金,还不准我到同行公司工作?”
“保密协议”令她恼火
陈小姐在该公司从事一门专项业务工作,并掌握了该业务所涉及技术的核心机密。此前,公司与她签订了保密协议,规定她在公司任职期间和离开公司后要保守此项秘密,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在该公司工作2年后,陈小姐决定离开这家公司到一家同行公司工作。公司因此提出要求其交纳上万元的违约金,并要求其不得到同行公司上班,称这是“竞业禁止”行规。
陈小姐因此提出这违反了自由择业的公平性。她说:“我除了所研究的领域,没其他任何特长。离开这个单位,而又不能到自己所从事的领域工作,怎么生存呢?”陈小姐还指出,自己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全在为公司“说话”,自己的利益完全被忽略不计,这显然不合理。
商业泄密触目惊心
据有关调查显示,80%企业的泄露商业秘密事件是由于企业员工流动产生。为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企业首先采取的办法是与核心技术员工签约。例如,成都不少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都与核心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这些核心员工主要包括掌握企业技术和经营信息的高级管理人、掌握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秘密的技术研发人员、掌握经营信息的市场销售人员,以及企业的HR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等。
某高新技术企业人力资源经理高祥昨日称:与核心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为了最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人才流动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
“对价”保证“双赢”
中国成都人才市场资深人力资源专家杨庭开认为,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必需的。但企业应建立新的人才观念,即核心人才是不可多得的人才,他们具有自身独有的价值,为了使他们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即合同一方要为他所想要的东西付出一定的代价,相互之间都应当有对等的条件制约。
中华英才网有关专家昨日也指出:企业显然不能毫无补偿地限制人才择业自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对核心员工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并帮助他们完成自身的发展计划,使企业的发展和人才个人的发展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尽量避免人才流动造成的不必要的企业损失。
劳动仲裁网
上一篇:旧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下一篇:应届生辞职该不该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