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减肥药”案,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沙某为牟取高额利益,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食品来源的情况下,以每片1.2元的价格从广东广州购进1万片散装“减肥片”,再通过邮寄销售多地。经技术公司检测,沙某销售的减肥片中含有“西布曲明”,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巩留法院审理认为,沙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沙某的不法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上缴违法所得,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赔偿4万余元,并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王书林 张婷 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