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我的眼睛打瞎了还不承认,我年纪大了,又不懂法律,还好有检察官的帮助,为我讨回一个公道!”年过六旬的赵某握着检察官的手哽咽地说。
不久前,湖北省石首市检察院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轻伤后果纠正为重伤,并提起公诉。近日,石首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2023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中王某用拳头殴打赵某面部,致赵某右眼受伤。经鉴定,赵某右眼眼球破裂伤(闭合性),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该案于2023年5月26日被移送至石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听取了被害人意见,被害人赵某自述右眼完全失明。
被害人的陈述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客观,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罪轻,还关系到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
承办检察官认为,若赵某的伤情鉴定是轻伤,则被告人面临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伤情是重伤,被告人面临的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害人自述与鉴定意见存在如此大的差异,是被害人夸大伤情还是鉴定意见不准确?
为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经仔细审查卷宗材料、调取赵某在石首和武汉两地的诊疗记录进行分析,发现多次诊疗记录均显示赵某右眼眼球破裂伤(闭合性),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对光反射减退,晶体混浊,玻璃体及眼底窥不清。经咨询医院相关专家,得知严重的外伤性白内障可能会导致患者失明。检察官敏锐地觉察到,赵某的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可能不准确。
随后,承办检察官在石首市检察院技术人员的帮助下,与荆州市检察院技术部法医专家取得联系,就困惑处进行沟通请教,并委托法医专家对该案鉴定意见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荆州市检察院技术部审核后认为,该案应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依据,综合鉴定。赵某因外伤致右眼眼球破裂伤(闭合性),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伤后即可鉴定,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暂定为轻伤二级;但赵某右眼外伤后无光感,涉及视力功能,可能出现重伤情况,需待伤后3到6个月临床治疗终结后再进行补充鉴定。
2023年6月,石首市检察院根据技术性证据审查的结果,要求侦查机关待赵某的伤情稳定后进行补充鉴定。9月25日,经过医院复查、法医检查确认,司法鉴定中心得出补充鉴定意见:赵某右眼眼球破裂伤(闭合性),术后右眼无光感,即右眼盲目5级,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至此,被害人赵某的伤情鉴定终于有了定论,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刘怡廷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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