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普通案例

“我们在柏林签下了500万的订单”

“在柏林某国际展会上,我们合作洽谈顺利,公司已签下一个500万元的订单,同时进入另一家跨国公司的采购名录,正在洽谈一笔2000万元的订单...

“在柏林某国际展会上,我们合作洽谈顺利,公司已签下一个500万元的订单,同时进入另一家跨国公司的采购名录,正在洽谈一笔2000万元的订单!”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收到了来自A公司的喜讯。

江阴市A公司是江苏省专精特新制造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近几年,公司发展迅速,员工达数百人,产品远销欧洲等地,年出口额近亿元,海外市场前景广阔。2020年6月,因运输物流制度不健全,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8万余元,A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郑某被刑事立案。今年4月9日,A公司及郑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犯罪事实中发现,郑某名下的另一家贸易型关联企业B公司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涉税金额5.5万元,但尚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今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相关规定,B公司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办案检察官在经过审查后初步认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万余元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此时,距离在德国柏林举办的某国际展会的开展时间,已不足1个月。

“如果确定郑某和A公司涉及的案件可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那么就要加快进度,同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对B公司撤案。”办案检察官说。

随后,办案检察官与公安机关核实B公司处理情况,形成办案影响评估报告,向本院“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撤案情况,向检察长汇报对郑某和A公司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完善审查报告,草拟风险提示函和不起诉相关材料……此后几天,办案检察官有条不紊地忙碌着。

4月22日,江阴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B公司撤销刑事立案,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月23日,江阴市检察院对A公司和郑某依法公开宣告相对不起诉,同时邀请承办民警、江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参与宣告过程,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并阐释保护民营企业司法政策的背景、意义以及重要性;在场各方还就对郑某解除强制措施和出境限制、返还相关证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等工作达成共识。

至此,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15日内顺利办结。(卢志坚 玄晓霞 顾月月)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