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用手机,没事不敢出门,怕被催收贷款四处躲避,整日精神恍惚……这是杨成(化名)“稀里糊涂”成为车贷诈骗“背债人”后的日常。“他们...
患者手术出院后仍存在腹痛、腹泻等情况,医院以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为由,认为其已尽到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责任。那么,术前知情同意书相...
随着《执行法官》的热播,剧中的连环案、系列案引发广大网友热烈讨论,有不少网友表示“原来隐形的坑有这么多”、“是该买本民法典好好...
本报记者 刘志月 本报通讯员 闫柯冰 辩护词未签字、格式不规范;会见、谈话笔录过于简单,个别案卷基本案情都未记载;委托代理协...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2018年4月,借款人孙飞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曾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孙某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三方)》。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担保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何某、陈某等14人均是涉案小区31座的业主,陈某等13人为便于生活,经协商后共同决定对31座楼栋加装电梯,并向31座的其他业主进行了意愿征集,经2/3以上业主同意并签名后,共同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何某没有在该申请书上签字。2020年10月10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
2021年5月22日,朱某葆为资金周转向谢某湧借款30万元,谢某湧于当日向朱某葆转账。同日,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施某文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朱某葆仅还款14.6万元。谢某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葆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4万元及逾期利息,施某文作为保证人对朱某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一些保证人提出“我跟借款人都不认识,出借人把我拉去签的字,现在凭啥让我还钱?”“当初签字的时候说...
不认可签字前有“担保人”字样,签字的性质该如何认定,被告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