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小强与小伟系邻居,两人经常在小伟家后院玩耍。2013年6月,小伟家后院围墙加固,堆放了一些砖块。小强在玩耍过程中,砖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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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租赁期间房屋损坏,无过错租客是否担责?房东是否有权拒退房屋押金?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彭羚在路上电瓶车骑得好好的,却被从天而降的一只轮胎砸伤了。交警认定这是意外事故,双方都没有责任。但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