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在某城投公司承接两笔定融业务。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梅在承销费率、综合成本明显高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请托某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熊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权提前终止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城投公司的定融业务,擅自将定融业务交给其承接,并将承销费率提高到2.5%-2.8%。
2015年5月1日,黄某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胡某汉、担保人青岛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置业公司)、担保人山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胡某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16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利率为月息2.1%,每月三十日前支付当月利息,担保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0年4月7日,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岐公司)与沙建武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恒岐公司、周盈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沙建武,并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沙建武,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在合同履行中,沙建武依约支付第一笔款后,周盈岐并未如约将土地相关资料的原件交给沙建武。
河南泰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公司)与开封卧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公司)先后签订《联合开发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泰宏公司名下的土地,卧龙公司支付合同费用10983万元,泰宏公司负责企业改制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2010年6月至8月间,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以2.67亿元的价格受让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集团)、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景公司)转让的目标公司安徽省瑞景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
2016年12月,房某某、梁某某与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南京某合伙企业)、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南京某合伙企业认购绍兴某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绍兴某合伙企业)新增出资1亿元,而绍兴某合伙企业作为江苏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对江苏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受让人名下,由于该股权受让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他人亦不能以发起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对转让人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缴纳义务。
被执行人龚某系属地政府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因所持股权被冻结、信用受损,上市进程受阻。金华中院依托金华市府院协同构建的执行助企纾困“输氧玻璃罩”机制,共同研判公司现状、主体信用、上市进展等,经多次协调推动达成执行和解,并联合监督履行完毕,法院及时解除措施、修复信用,推动企业上市进程,为助企纾困解难、激发市场活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过限制债务人自由处分权以保护债权人,防止债权人利益因债务人行为受损,从而保障...
以“公司分红”“股权交易”名义行贿赂之实 斩断违规持股背后的利益链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瑶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