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
【裁判要旨】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
本报讯(记者刘兵)近日,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运营商通过营销电话或其他方式推荐客户升级套餐,并通过免费领手机、赠礼品等诱导消费者办...
2018年初,徐某、周某等人共同出资收购富乾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从网络或其他途径购买廉价的纪念币(章)、玉石、书画等“藏品”,招募人...
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由被申请人郭某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被姚思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一的艺名为“姚安娜”,因与申请人二及任正非的联系备受关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关于“姚安娜”一词的合理来源,其还恶意注册姚安娜的英文名“ANNABEL YAO”及拼音
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和对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载于同一行政复议决定中,彼此可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仅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行为的处理进行审理和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记者史竞男)5日,中方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
光明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 孙满桃)记者今日从国家版权局获悉,《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