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在未征得客户同意前提下,出于经营目的,在售楼现场设置人脸图像采集设备,长时间收集、储存客户人脸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权益。通过该方式收集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施工人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设项目施工,享有工程款债权,房地产公司开具关联公司承兑的票据支付工程款。根据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达成的融资协议安排,施工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票据作为对应工程款债权的结算工具同时背书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计划募集资金以支付受让债权的对价。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何祥华)2023年,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法学会作为试点单位在全市率先组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推动法...
以图纸作为技术秘密载体时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 ——(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 【裁判要旨】 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
职工未经许可转发公司技术秘密 至私人邮箱构成盗窃技术秘密侵权 事先约定的侵权损害赔偿 可作为判赔依据 ——(2021)...
未对合法来源充分举证的被告在营销宣传中的 自认可以作为认定制造行为的依据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52号 近日,最高人...
不能以仅实施销售 “通过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 生产得到的另一品种繁殖材料”行为 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67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
随着全面注册制的落地,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诸多中介机构责任愈发重大,也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监管,“一案多罚”的力度不断加大。同花...
民主与法制网讯(□魏历 通讯员 王宣明)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