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春走基层□ 本报记者 刘欢 刘志月“徐爹爹,您这两天身体还好吧?我们来看看您!”1月5日,在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道新华...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 题:在坚持中赢得战略主动——近三年来我国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述评新华社记者陈芳、董瑞丰、胡喆、彭韵佳这是一场异...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用辅料用于生产药品,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
【案情简介】2022年2月某日,惠民县某公司员工则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管理人员请假看病,于当地诊所购买药物后自行在员工宿舍调养,五天后同...
引言:本期通过一起因参加“辟谷”活动后致残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来解决当出现无法鉴定多个当事人(包括原告)对原告的人...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民事一审判决书。案件详情为,2018年6月,陕西渭南,转转平台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