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 的搜索结果,共71条

·新春走基层 |“敲门行动”敲出温暖健康来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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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春走基层□ 本报记者 刘欢 刘志月“徐爹爹,您这两天身体还好吧?我们来看看您!”1月5日,在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道新华...

·新华述评: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 题:在坚持中赢得战略主动——近三年来我国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述评新华社记者陈芳、董瑞丰、胡喆、彭韵佳这是一场异...

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赵青、朱玉芳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

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用辅料用于生产药品,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

惠民县某公司与则某家属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某日,惠民县某公司员工则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管理人员请假看病,于当地诊所购买药物后自行在员工宿舍调养,五天后同...

市民参与“辟谷”活动后致残,谁应担责?

引言:本期通过一起因参加“辟谷”活动后致残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来解决当出现无法鉴定多个当事人(包括原告)对原告的人...

女孩网购银环蛇被咬致死:父母索赔150万,法院判赔33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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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民事一审判决书。案件详情为,2018年6月,陕西渭南,转转平台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