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1日,在安康市旬阳县小河镇南沟村,李家成与本村村民刘某之子张某某因借款发生争执,该李手持镰刀将刘某左手腕割伤而未予赔偿,刘某遂诉至旬阳县法院。
被执行人王超因经营宾馆需要,向申请人田某借款5万元,因未按期偿还,田某遂诉至澄城县法院。澄城县法院判决:王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田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
申请人屈某与被执行人范田军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范田军赔偿申请人屈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5万元。在执行中,范田军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并将工资卡中的存款支取,未按照法院要求申报财产及所支取款的去向,并外出打工躲避执行。
2012年3月,赵伟借吴某11万元,但其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吴某遂诉至户县法院。2014年6月23日户县院判决:赵伟支付吴某借款本息共计122453元。
王某等107人与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系列案件,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做出了107份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王某等购房款、收益及违约金等1700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转移资产591万元。
何某带领部分农民工在陕西峰煜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但该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何某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决:陕西峰煜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何某劳动报酬107822元。
2012年4月23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郭志武、郭明礼共同偿还原告柒启旺借款本金及利息2062500元。判决生效后,郭志武未履行义务,柒启旺遂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6月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福平与徐其武、熊传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徐其武、熊传丰连带赔偿徐福平经济损失399908.41元。
010年8月29日,黎川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周泉水诉被告邓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邓国荣归还周泉水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邓国荣未如期履行,周泉水向黎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张辉、张高平(张辉之叔)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判决犯强奸罪并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案经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宣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