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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在被确认无效前,该决议的效力不因股东是否认可而受到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已实际履行,并不影响该决议的效力。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

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张牧申请国家赔偿案

夫妻二人涉嫌共同犯罪被刑事追诉,涉案款项被司法机关扣划及嗣后刑罚执行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实际区分双方各自的份额。夫妻二人经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提出的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该行为并无不当,亦不影响夫妻双方对该款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处分的实体权益。离婚后,另一方以原发还行为侵犯其个人财产权益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裘雅芬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生效裁判确定的数债务人中,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审时,还应当审查案件再审是否可能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的,应当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以确保在实现再审依法纠错功能的同时,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实验学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豁免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对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豁免执行,学校应以学校的财产包括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负担其债务。 二、债权实现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保持平衡,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影响社会公益设施的使用。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其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实际使用。

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亚南海岸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已经被明确变更的合议组成员又在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悖离依法行政的宗旨,减损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主体的信任。此已经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不受行政相对人主观认知的影响,也不因行政相对人不持异议而改变,不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无需撤销行政行为”之情形。

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卖的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经使用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欠付货款、退还质保金时,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义务,买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并未影响买方对所买货物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