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前款违法行为”,是指该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只要导致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有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不必先责令限期改正后再实施行政处罚。
□ 本报记者 徐鹏安全生产关乎人的生命安危、社会的安定繁荣,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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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99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