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中,不应简单以生效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作为确定赔偿的唯一依据,也不再简单考虑被告人在支付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后是否还有获利,而应综合考察全案情况进行评判,在民事审理中继续给予其惩罚性赔偿,弥补权利人损失,一则让侵权者“得不偿失”,打消再次侵权的念头;二则让侵权者“倾家荡产”,丧失再次侵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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