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建玉与被告吴建光于2002年12月16日结婚,2003年7月17日生育一女吴某。吴某随原、被告及祖母居住在吴江区某小区,就读于吴江区某小学,平时由原告送其上学,祖母接其放学。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吴某随吴建光生活,庄建玉每月给付抚养费,并详细约定探望权。
原告谢某某、被告赵某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7月生育大儿子赵某杨,2002年6月生育小儿子赵某远。2006年7月,原、被告协商离婚,约定大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小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2008年9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赵某远随原告共同生活。
武某系王某甲之母。赵某与王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王某乙,一女王某丙,王某甲于2009年7月2日死亡。张某与王某乙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共同生育一女王某丁,王某乙于2013年11月25日死亡。
王某、张某于2010年9月相识,2012年2月3日,王某生育一女小丽。王某主张其与张某相识后便同居,小丽系二人所生之女,张某不予认可,并拒不给付抚养费。小丽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丽由王某抚养;张某一次性给付小丽抚养费和王某生育小丽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夫妇已生育二子一女,2010年9月16日,又生下一男婴。2011年2月,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与王英勇经协商达成协议,将亲生男孩过继给王英勇扶养。王英勇支付王怀志、杨丽仙哺乳费人民币4万元。协议签订后,王英勇支付给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人民币1万元,将该男婴带回家中。
沙某某之子丁某甲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甲与袁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乙、丁某丙。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去世。丁某乙、丁某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刘某某(女)和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因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刘某某报警8次,其中一次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王某某搬离共同住房,不得再伤害刘某某”的协议。刘某某曾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因王某某实施家暴等行为,夫妻感情破裂,刘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子女,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等。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黎某与李某生育三个儿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李某不仅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还参与赌博并负债。黎某曾两次起诉离婚但均按撤诉处理。双方已分居生活, 三个儿子均由黎某照顾生活。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三个儿子由黎某抚养。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王某与梁某未婚生育王小某,梁某不承认与王小某血缘关系。王小某起诉要求确认与梁某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梁某支付抚养费。经鉴定,王小某为梁某之子。法院认定梁某需支付抚养费,并参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酌定抚养费。王小某对抚养费金额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一审法院依王小某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梁某先行支付抚养费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