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侯劲松)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生育保险金”)为生育后的参保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是妇女劳动者能够享...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和截留。在国家鼓励生育、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当下,女职工生育津贴被用人单位截...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隔代抚养案,经审理酌情确定胡某、李某向李某母亲支付6万元。胡某与李某生育两子,于2019年离婚。离...
光明网北京4月30日电(记者 孙满桃)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及常见的竞业限制纠纷...
陈某未婚生育一子小吕,小吕出生后被诊断患有多种疾病,治疗费用高昂且难以治愈。小吕生父瞿某因病身亡,陈某自小吕出生起便将小吕滞留在医院不予照料。法院以遗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刘某芽与妻子共生育四子女,均已成年并结婚。刘某如系其子,与刘某芽相邻而居。2010年,刘某如意外受伤,认为父母在其受伤休养期间未对其进行照料,产生矛盾,此后矛盾日益加剧,刘某如长期不支付父母的生活费,亦未照顾父母生活起居。
对于许多职场女性而言,生育最佳年龄与事业上升黄金期重合,使得育龄期变成了事业尴尬期,求职碰壁、晋升受阻,女性的身份竟然成为事业...
2012年,80后青年邵某与薛某在一次网络聊天时结识,二人通过网络进行了长期的交流,逐渐开始约会见面,经过一年多的相知、相爱,终于在2013年9月正式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好,在第二年生育了一个孩子,然而双方之间的问题从此开始产生。
原告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
原告付某桐的母亲韩某与被告付某强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某强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被告付某强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