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肖某与某科技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订立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快递公司担任配送员,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肖某主张某快递公司在用工期间安排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并提交了工资表。工资表加盖有某科技公司公章,某科技公司和某快递公司均认可其真实性。该工资表显示,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肖某存在不同程度的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仅获得少则46.15元、多则11
2009年,被告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界村委会)与第三人张某如、郭某华签订《林权买卖合同》约定:因硬化通村路工程项目资金短缺,经村支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登记在村集体名下的220亩林地作价2.5万元,转让给张某如、郭某华经营,经营期为30年。
涉案专利分别系专利号为201620067057.8、名称为“一种合成气除尘系统”及专利号为201720586771.2、名称为“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航天长征公司认为,鲁西化工集团公司、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与其合作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约定,以航天长征公司提供的技术申请涉案两专利,遂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专利权归航天长征公司所有。
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1.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2.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3.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4.延迟行为可能对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白鲨号”游艇、“中国杯24号”游艇分别属于某设备公司及某刀模公司。在帆船比赛期间,“白鲨号”游艇与“中国杯24号”游艇发生碰撞事故,游艇均不同程度受损。某设备公司认为“中国杯24号”游艇构成恶意犯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某刀模公司确认“中国杯24号”游艇违反了赛事规则,但主张当时处于激烈竞赛环境中,参赛队员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并主张“白鲨号”游艇亦违反了赛事规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郭某与基金管理人民生财富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公司签订了《基金合同》《基金补充确认函》《“民生财富尊逸9号投资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确认书》。《基金合同》签订当日,郭某如约将430万元支付至民生财富公司指定募集账户。
2020年5月5日,某医疗用品公司与王某英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医疗用品公司提供厂房和资金,王某英引进机械设备生产线体,合作生产医用物品,双方利润按点分成。同年6月20日,王某英在某设备工程公司的对账单上签名捺指模,确认合作期间某医疗用品公司对某设备工程公司欠付口罩货款及加工费。后某设备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疗用品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2021年3月至9月期间,某服务公司作为中介方,带张某然实地查看了多套物业。同年9月18日,双方签订《看楼确认书》,确认某服务公司已带张某然实地查看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涉案房屋,该房屋挂牌价为265万元,张某然承诺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中介与涉案房屋业主或权利人达成任何买卖或租赁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应支付上述售价3%的违约金。
王某与梁某未婚生育王小某,梁某不承认与王小某血缘关系。王小某起诉要求确认与梁某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梁某支付抚养费。经鉴定,王小某为梁某之子。法院认定梁某需支付抚养费,并参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酌定抚养费。王小某对抚养费金额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一审法院依王小某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梁某先行支付抚养费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谢乙是在校学生,谢甲起诉要求确认与谢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无意愿继续抚养谢乙。起诉之初,谢乙的母亲林某一直不出现,其他亲属亦不愿照顾谢乙。法院发出全国首份《指定临时监护人告知书》指定当地村委会担任谢乙临时监护人,判决确认谢甲与谢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并经多方渠道找到林某,对其进行家庭教育训诫。经回访,林某已接谢乙返回原籍读书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