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有职务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有实际损害结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裁定实体处理不当,以补正笔误的方式予以纠正,在程序上虽有瑕疵
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一、在审理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时,判断争议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全面分析。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仅以为对方偿还部分债务或向对方出借款项、对争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五证”登记在其名下等事实为由,主张确认全部房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刑事、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刑事赔偿案件中,审查公安机关扣押、追缴行为是否合法,一方面应坚持生效刑事、民事裁判事实认定和主文对刑事赔偿案件的羁束力,另一方面应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依法准确认定本案在生效刑事、民事法律文书中未有涉及的事实。
化学领域产品发明的专利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化学领域产品发明技术方案的再现与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的评价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上的逻辑关系,应首先确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然后再确认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
当事人以商标标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需要综合考量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在著作权登记证明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时,可以结合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商标注册证、包含商标标志的网站页面、报刊内容、产品实物等证据,确认商标标志的形成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的事实。在仅凭商标注册证不足以证明在先著作权时,可以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在确认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将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确认该法人系适格被告。在数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准确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责任,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审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是否为适格原告。对于在起诉时已经 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董事、监事职务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与案件有 直接利害关系等起诉条件。
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 纠纷处理的请求,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 且其不能参与行政处理程序以维护其权益。尽快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 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涉案各方利益,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应认 定此类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属于专利权人发出的侵犯专利权警告,未能参 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相关方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
基于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上述两类案件的管辖,应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坚持“两便”原则,并非均需移送管辖合并审理。至于上述两类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是否会出现冲突,因其上诉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这一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通过上诉机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