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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

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凡是专利权人写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都应当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安全账户”不安全,网络贷款藏骗局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池泽梅 通讯员 徐绳玉)电信诈骗手法日日新,大家务必要小心。提高市民防范意识和能力,是预防诈骗犯罪的最佳途径...

曾永福与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王智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在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中,在确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否已经实施职务发明创造时,单位在侵权诉讼中作出的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经济效益的陈述,应当属于单位对于客观事实的陈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单位存在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事实。单位基于涉案专利的维权行为获得的损害赔偿款,系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成本及支出后,该经济效益应当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中所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与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

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时,可以考虑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时的意愿范围,许可磋商所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授予国及分布比例,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营收来源地、许可磋商地,当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

张荣生等诉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界定在合理范围内,应当保证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应当及时对已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积极的应对和救助措施。管理人是否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应参照社会普遍认同的衡量标准加以判断。

杨本波、侯章素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在车站设有上下车安全通道,且铁路运输企业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违反众所周知的安全规则,进入正有列车驶入的车站内轨道、横穿线路,导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天珍诉孙仁芳、李霞健康权纠纷案

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地铁公司主要以自动检票闸机控制乘客的进出站,如果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乘客在无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况下受伤

李彦东诉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