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过错,我一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悔过自新……”近日,河南省新郑市检察院办...
□ 聚焦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周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张某刚刚参加完公益活动,状态正常……”近日,河南省上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秦静 见习记者 哈建伟3月27日,在第28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关爱中国青少年儿童食品安全公益活...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张科军)今年3月5日,是第60个学雷锋纪念日。当天下午,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广东省惠州铁路公安...
判断社会组织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综合考量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