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志勇与被告贾玉洁于2007年11月结婚,2008年8月27日协议离婚。2008年9月3日,被告贾玉洁生一女孙某,后该女由孙志勇抚养。2009年4月20日,因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贾玉洁诉至法院,该院作出调解书,对贾玉洁探望女儿的时间、方式作出约定。
被告席居方与原告席自闯是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0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随其母亲生活,被告给付原告母亲子女抚养费12260元,被告给付原告母亲夫妻帮助费8000元。
朱某芳的母亲程某与被告朱某于198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并于1989年6月10日生育原告。程某与朱某于1997年5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母亲程某抚养,被告朱某则按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原告秦鑫洋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8年1月,原告之母与被告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的母亲承担,对生活费没有约定。因原告的母亲无固定工作,而且其母亲又长期患病,全家生活非常困难。原告的母亲无力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
丁某瑶出生于2007年6月,与丁某系父女关系。2008年11月,丁某瑶的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丁某瑶随同母亲生活,丁某瑶所有费用由父母共同承担。
原告谢某某、被告赵某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7月生育大儿子赵某杨,2002年6月生育小儿子赵某远。2006年7月,原、被告协商离婚,约定大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小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2008年9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赵某远随原告共同生活。
孙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确定孩子小明由父亲孙某自行抚养,但离婚后不久,小明就被其母李某接走,与李某共同生活。此后,孙某认为孩子年龄大了,应该与自己共同生活,遂找李某接回孩子,但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明的抚养权。
王某、张某于2010年9月相识,2012年2月3日,王某生育一女小丽。王某主张其与张某相识后便同居,小丽系二人所生之女,张某不予认可,并拒不给付抚养费。小丽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丽由王某抚养;张某一次性给付小丽抚养费和王某生育小丽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2012年被告人武玉振与其女友孙钦钦相识后同居,2013年2月5日,孙钦钦生下一子武某某。满月后,孙钦钦外出打工,被告人武玉振负责抚养。被告人武玉振于2013年3月初,在互联网上发信息,称“送养刚满月的男婴”。
朱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同城居住,约定未成年儿子朱某乙由朱某甲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每周末接走探望并送回,时间有变动另行商定。2020年初,朱某甲因工作调动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携朱某乙迁居至外埠生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担心环境变化、两地分隔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探望陪伴朱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